本站给各位分享的塘坂水库钓鱼方面知识点,其中也会对导航到塘坂水库进行简单诠释介绍,也许能帮你解决现在面临的困惑。
本文目录一览:
- 1、龙游县哪里可以钓鱼,最好不是收费的,收费的钓起来没激情~~~~~ 如果确认是好的钓点,再追加100分!
- 2、厦门集美哪里可以免费垂钓淡水鱼?
- 3、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5修订)
- 4、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龙游县哪里可以钓鱼,最好不是收费的,收费的钓起来没激情~~~~~ 如果确认是好的钓点,再追加100分!
哈哈,你带着老田转转去找就能找到,到百度这个鸟地方找不出什么答案的。我给你几个钓点,自己去找::钓点所在地区:小南海基纳镇
钓点类型:小河旁
鱼类:鲫、鲤悔租
路线: 龙游汽车北站往城北开发区去的路上(离汽车北站公20米远的小河流,桥上方5-20这一带两边都有人钓。
价格:小胡还没制定收搏前没费
钓点所在地区:十里铺
钓点名称:乌车塘水库
钓点类型:山塘水库
鱼类:鲫鱼
路线:龙游去汽车直达城南开发区
价格:10元一天
钓点所在地区:西方坞
钓点名称:西方坞水库库尾
钓点类型:水库
鱼类:鲫鱼等
路线:龙游模环去2KM左右
价格:0元一天
钓点所在地区:龙游塔石
钓点名称:菏叶塘边
钓点类型:小型水库
鱼类:鲫,鲤,青
路线:塔石到石佛2公里处有一窑厂左拐
价格:5元/天
钓点所在地区:志棠
钓点名称:双排水库
钓点类型:水库
鱼类:常见鱼
路线:龙游——志棠——右转至双排水库
价格:免费
钓点所在地区:项家
钓点名称:项家小溪
钓点类型:小溪
鱼类:鲫鱼
路线:龙游——高桥——项家
钓点所在地区:张家埠
钓点名称:张家埠内溪
钓点类型:内溪
鱼类:鲫鱼、鲤鱼、草鱼等
路线:龙游——张家埠——张家埠小学——内溪
钓点所在地区:城南开发区
钓点名称:(十里铺水库)
钓点类型:山塘水库
鱼类:鲫鱼
路线:龙游---十里铺---水库
价格:10--15--20元
厦门集美哪里可以免费垂钓淡水鱼?
莲花新城旁边有仿枯一片湖。或者集美凳大山灵玲马戏城旁边那个湖,都可以,有鱼的枣中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灶芹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和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三条 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隐顷毕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连江县江滨路长汀村入村口至已古下游300米处(解放大桥)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
(二)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坂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连江县江滨路长汀村入村口、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解放大桥)至沈海高速公路桥断面(不含桥)以及日溪桥至福州市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第四条 一、二级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设置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损。
敖江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必须维持敖江的合理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的水库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坝下最小下泄流量,未经批准的不得减少下泄流量。第六条 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第七条 在敖江流域范围内开发自然资源及进行其他建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八条 敖江流域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不得向敖江水域排放污染物。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石板材开采加工、机动船水上维修、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第十二条 敖江流域内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敖江水域。第十三条 敖江流域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残留乎纳期长、剧毒性农药。
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不得污染水域和地下水域。第十四条 破坏、污损水源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进排污权交易,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和集中式水污薯冲染治理设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各地对特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总量控制要求,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削减存量,努力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确需新碰州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增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实现区域平衡。
排污权交易试点期间,试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总量应通过交易取得;其他行业确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向试点行业购买。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符合区域和集团(企业)总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一年度减排任务的区域和集团(企业),暂停审核其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改、扩)建项目。
第二章 替代原则
第六条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所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消减量的调剂、交易原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集团(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总量指标应在本行业、集团(企业)内取得。
第八条
办理变更环评的,原批复的总量指标及来源可继续用于本项目,不足部分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须重新核定。
第九条 火电厂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非电力行业建设项目;机动车和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企业减产或停产产生的削减量不得用于指标调剂。
第十条 实行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其倍量调剂比例为以下各单项比例的乘积:
(一)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氨氮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5 倍调剂;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 倍调剂;
(二)重点流域上游的水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三)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不低于1.5 倍调剂;
(四)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的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五)实行减排绩效评估的重点行业,其总量调剂比例另行规定;
(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倍调剂。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调剂比例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负责审批的项目的总量调剂或交易来源,应为总量减排本五年规划期内实施减排措施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指标调剂或交易原则服从环保部总量调剂规定。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于总量调剂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被调剂企业同意后,逐级出具初审意见,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报送有权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即应提出总量指标;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交易来源限制条件进行交易,并在该项目环评批复前,按交易凭证补充总量来源和调剂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调剂审核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或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由市、县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总量指标进行审核。
(三)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责任数吵歼书的集团(企业)的建设项目,由集团(企业)负责提出总量指标来源及调剂方案,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若核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高于原估算量,超出部分的总量指标来源于总量调剂的须报送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超出部分的总量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交易来源限制条件进行交易,并在该项目环评批复前,按交易凭证补充总量来源和调剂方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调剂方案完成情况,作为同意其试生产和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立建设项目总量动态管理系统。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系统,及时填报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来源和调剂量的情况。加强跟踪核查,杜绝调剂量指标重复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的界定范围如下:
(一)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制浆造纸、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印染、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
(二)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印染、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
(三)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业包括水泥熟料制造、钢铁冶炼、燃煤(油)电厂、平板玻璃、合成革与人造革等。
(四)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包括水泥熟料制造、火力发电、合成革与人造革等。
本条中涉及的各行业根据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范围确定。
第十八条 重点流域上游指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敖江塘坂水库大坝以上,晋江金鸡闸以上,汀江闽粤交界(永定县汀江桥)以上,木兰溪木兰陂以上,龙江东张水库大坝以上、交溪赛岐大桥以上的流域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