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给各位分享的美国钓鱼犯法吗方面知识点,其中也会对美国 钓鱼执法 经典案例进行简单诠释介绍,也许能帮你解决现在面临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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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违法吗
钓鱼一般是不犯法的,因此也不需要罚款。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禁止钓鱼的区域钓鱼,是有可能被罚款的。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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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方钓鱼执法是怎么回事?
芝加哥地区华裔军火商李冠英(Guan Ying Li,音译),因与佯装成商人的美国国防部成员合作,协助将便携式防空系统(Man-Portable Air-Defence System,简称MANPADS)电池及相关军事装备,出售给秘鲁组织“光明之路”(Sendero Luminoso),6日被联邦法官判处十年徒刑。
6月8日报道称,检方指出,50岁的李冠英来自香港,“光明之路”宗旨在推翻秘鲁政府。在上述交易过程中,李冠英了解他所售出的军事装备,将用于“杀死秘鲁和美国政府人员”。原来可能面对最重终身监禁的李冠英,在联邦调查行动中充分配合,并于2014年4月认了“支持外国恐怖组织,及非法出口防空导弹系统”罪名,换取了较轻惩处。
法庭文件显示,美国国防部卧底成员从2011年3月开始与李冠英接触,自称在芝城西郊艾姆赫斯特市(Elmhurst)做生意,希望李可以出售导弹装备给“光明之路”;“假商人”告诉李冠英,这套可以击落直升机的导弹系统,会用来反抗秘鲁与美国军队,李了解事实后,仍将五套用于MANPADS导弹的电池等,卖给对方。
根据认罪协议纪录,李接着把电池从香港运往由卧底人员提供地址的中美洲地区,除电池外,李冠英还出售了八副伞兵攻击线束,八个伞兵背包,八把铲子,两个高频无线电和四套夜视系统。
李冠英的律师曾向法官辩论称,李毕业于北卡罗莱纳大学,平时遵纪守法。这次事件中,李冠英是被当局“操控设计”,也就是俗称的“钓鱼”方式入罪,否则他不会违法中介买卖军火。律师本想争取减刑为三到五年,但未被法官接受。
美国的法律有没有规定酒后不能钓鱼
这个,老实说没有查过。
如果真要规定,必须是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当地传统风俗和习惯,或者出于保护特定人利益的考虑。
比如:为了防止酒后钓鱼失足溺水死亡,可能一些钓鱼场所会进行行为的限制;但是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来做,在美国联邦层面上是没有的。
各个州和更小的市就不清楚了,这个查起来工作量巨大啦;
依常理,这样的事情一般不会写入法律的;呵呵
美国关于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
美国也有这一类的执法现象
如假扮不法交易商引出不法交易者。
美国法律规定,被“钓鱼”中套的一方只有在证明了以下三点后才能说明自身无过错:
1.犯罪的想法来源于执法方而不是其自发的;
2.执法方诱使其犯下了罪行;其中的“诱使”需要强有力的证明,仅仅证明执法方营造了有利犯罪的环境或条件不能说明“诱使”,必须证明执法方有强制性或故意劝服的行为。
3.在执法方诱使之前,其并未准备好以及未有自发意愿犯下指定罪行。
如果一个执法方的“蛇”向一个携带了一公斤粉的人购买粉后将其抓捕,后者将不能自证无过错,因为他卖粉的意图明显
美国法律有规定不能酒后钓鱼吗
在美国,酒后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游荡
难免触犯什么法律条文!
还是在家里睡觉的好。。。。。。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钓鱼执法也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名词了,这种行为其实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挑战,钓鱼执法这种手段无疑是不好的,下面看看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1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指的是当事人原本并没有违法的意图,但是经过执法人员的诱导使当事人主动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严禁钓鱼执法,所以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仅违背了道德,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印象,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且还损坏了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
钓鱼执法的执行方式有如下: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2
一、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二、钓鱼执法的执行方式
(一)实行方式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三、钓鱼执法违法么?
相关规定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明确的禁止行政人员钓鱼执法。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行政人员钓鱼执法是有违道德的。并且我国从行政收费和罚款等方面元头上的制止了钓鱼执法的发生。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3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是指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执法应当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应当被淘汰。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