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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渡河的介绍
洪渡河系乌江一级支流,发源于正安县谢坝仡佬族苗族乡,流经湄潭、正安、凤冈、务川、德江、沿河等县,在沿河县洪渡镇汇入乌江。干流全长205公里,积水面积3739平方公里。洪渡河经凤冈县冉渡滩在我县丰乐镇新田村大滩口入境,流经我县丰乐、都濡、大坪、柏村、蕉坝、红丝等乡镇,在红丝乡两河口出境。境内干流全长125公里,流域积水面积2150平方公里,占洪渡河全流域的58%。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境内洪渡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洪渡河生态环境是指:由丰乐大滩口起至沿河自治县交界的两河口的河流和两岸及支流的各种天然因素和经过人工改造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河流、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洪渡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洪渡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划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设置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永久性界桩,标明界区,设置重点景区、景点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洪渡河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
洪渡河沿岸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洪渡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奇峰异石、珍稀动植物种、古树名木、天然林区、民族民间文化遗存、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志,严格保护。第八条 在自治县境内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山、采石、挖砂、烧窑、取土;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放火烧山、采挖珍稀植物;
(三)猎捕野生动物;
(四)毁损、盗窃文物;
(五)炸鱼、电鱼、毒鱼;
(六)沙坝电站以上水域养殖水产品;
(七)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
(八)围填堵塞水源、河道、滩涂,在重点景区和封山育林区放牧;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九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要求,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设施和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项目实施中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达标排放。第十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应当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或者封山育林。
推广沼气适用技术等综合节能措施,解决沿岸居民的燃料问题。第十一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妨碍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的建筑物,应当依法迁出或者拆除。第十二条 洪渡河的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三条 在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营业。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采挖、烧毁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漫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围填堵塞水源、河道、滩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在重点景区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务川有多少个乡镇
11个镇。分别为丹砂街道、都濡街道、大坪街道、镇南镇、丰乐镇、涪洋镇、黄都镇、 砚山镇、浞水镇、茅天镇、柏村镇、蕉坝镇、分水镇、泥高镇、红丝乡、石朝乡。
地理位置:
务川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是遵义市下辖自治县,地处黔、渝边沿结合部,是中国两个以仡佬族为主体民族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之一。
气候特点:
务川县属亚热带高原湿润季风气候区,山体气候特征明显。年平均气温15.5℃,年平均无霜期280天,日照率年平均为23%。雨量充沛,年降雨量1271.7毫米。
扩展资料
务川主要景点介绍:
1、古寨大坪镇龙潭村:龙潭村三面环山,一面临水,寨前一方水塘,四季不干,荷香满塘,龙潭村由此得名。寨内石板铺路,建筑、垣墙相互连通,构成了村寨军事防御的体系,遗留至今,成为了古寨富有特色的建筑。
2、洪渡河漂流:洪渡河漂流景区位于务川自治县南大门丰乐镇境内,全程约九公里,共计22个滩口。总体落差大,漂流游程约150分钟。河道内水质清澈、流量大、四面河山峰峦起伏、卵石河床、原生原太、青山飞流、风光无限。
3、七柱山:七柱山位于黄都镇丝棉村境内,距县城40公里。经过上亿年的风化剥蚀,七柱兀现。山脚下的银狮洞发育成熟,石幔钟乳奇异。邻里神奇的风动石,“林泉山水”的仡佬族古民居,与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旅游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务川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2019)
一、对第八条的修改
第一项修改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二项修改为“毁坏、滥伐林木,放火烧山、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
第四项修改为“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第六项修改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七项修改为“排放、倾倒有害有毒污染物,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第八项修改为“围填堵塞水源、河道、滩涂;”
第九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对第十四条的修改
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一项规定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毁坏、滥伐林木,放火烧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滥伐、烧毁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损毁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四项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违反第六项规定,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野炊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原第六项修改为第七项,内容为:“违反第七项规定,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原第七项修改为第八项,内容为:“违反第八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原第八项。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修改后重新公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潭古寨的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龙潭古寨的保护及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龙潭古寨保护范围,是指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龙潭历史文化名村、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及两岸等区域。第四条 龙潭古寨保护内容主要有:
(一)古寨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古寨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公共文化建筑、自然遗迹、河流、古大珍稀树木和其他历史遗址;
(三)古寨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习俗和承载民俗活动的文化空间;
(四)古寨的民间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技艺;
(五)古寨的传统体育活动及技艺;
(六)古寨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第五条 龙潭古寨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龙潭古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潭古寨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龙潭古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大坪街道办事处、丹砂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龙潭古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龙潭古寨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潭古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龙潭古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龙潭古寨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东抵中寨毛岗堡山顶,南至荷花池石拱桥和后寨寨门,西以汉墓园和申佑文化广场为界,北至前寨消防通道路口,该区主要包括前寨、中寨、后寨、茶地四个自然村寨;第二部分包括九天母石、祭祀台、百合宫、归源殿、濮衣氏广场、九天广场区域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为东以龙潭至甘禾通村道路为界;南至南大门、原官学道路及瓮溪吊桥;西至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西岸山脊,北以核心保护范围外约 150 米范围。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公告,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第十条 龙潭古寨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龙潭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务川洪渡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筑形式应当与传统民居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材质,并与周围的山体环境相协调。
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经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化(文物)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设置保护标志,实行分类保护。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需要进行修缮的,应当经自治县规划建设及相关部门批准。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古建筑、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
核心保护范围内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保持原有的传统建筑风格。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