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给各位分享的沂源田庄水库钓鱼方面知识点,其中也会对沂源田庄水库钓鱼地点进行简单诠释介绍,也许能帮你解决现在面临的困惑。
本文目录一览:
- 1、沂源田庄水库有什么鱼
- 2、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3、沂源县天湖能钓鱼吗
- 4、沂河的发源地与尽头
- 5、沂源县田庄水库现在属于公开水域吗
- 6、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沂源田庄水库有什么鱼
沂源田庄水库有大草鱼大鲤鱼鲫鱼。根据查询公开相关信息,每年都会投放鱼苗,而且每年投的还不少。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库区水源地”修改为“沂河沂源源头水保护区”。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田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沂河沂源源头水保护区(以下简称源头水保护区)以及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3.将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水源保护区”修改为“源头水保护区”。
4.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水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水库保护管理职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库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修改为“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保护工作。”
5.将第五条中的“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检举”修改为“有权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6.将第六条中的“表彰”修改为“表扬”。
7.删去第七条第五项。
8.删去第八条第十五项中的“游船”。
9.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0.将第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在非指定的水域从事游泳、钓鱼等活动”。
11.删去第十七条。
12.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13.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源头水保护区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业、关闭。”
14.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5.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16.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并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并及时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7.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源头水保护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8.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删去第二十八条。
20.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码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餐饮、经营摊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2.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
23.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4.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该条中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第四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第六项中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第七项修改为“在一级保护区内非指定的水域从事游泳、钓鱼等活动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船;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非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等渔业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2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其中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8.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内容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水库及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沂源县天湖能钓鱼吗
沂源县天湖能钓鱼。根据查询相关软件信息显示,沂源县天湖是可以钓鱼的,从2010年开始就有很多人前往垂钓。沂源天湖旅游度假区地处沂源县西南部的田庄水库,沂源天湖旅游度假区建成运营后,天湖景区将成为鲁中地区一处特色独具、功能齐全的综合性旅游度假胜地,不仅带动提升全县旅游服务发展水平,而且对进一步拉开城市框架、推进县城西部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沂河的发源地与尽头
沂河源出山东省南部与江苏省北部沂源田庄水库,最终入黄海。
简介
沂河(YiRiver),又名沂水,是淮河流域泗沂沭水系中较大的河流。沂河源出沂源田庄水库,流经淄博沂源、临沂沂水、临沂沂南、临沂市区、临沂兰陵、临沂郯城,至江苏省邳州入新沂河,抵燕尾港入黄海。全长574公里,流域面积17325平方公里,集水面积4892平方公里,河面最宽达1540米;被临沂人民誉为"母亲河"。
沂河流域自然风光秀丽,名胜古迹荟萃。沿岸有沂源猿人遗址、织女洞、并寨汉画像墓、阳都故城、禹国故城、金雀山、银雀山汉墓群、郯国故城等文化古迹。1997年建成的沂河小埠东橡胶坝全长1135米,在临沂市区拦蓄出1.6万亩景观水面,被评为全国18家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之一,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世界上最长的橡胶坝。
扩展资料
沂河古称沂水,古代为泗水支流,黄河夺淮、泗入海后,沂水成为黄河支流。1604年(明万历三十二年),开河运河航道成,沂水又为新开运河所截,不得入黄河,因而改道南流,汇入骆马湖。明崇祯年间(1628~1644年),为保运河河道和宿迁城,开拦马河(后名六塘河),引骆马湖水东注黄海。1685年(清康熙二十四年),挑挖六塘河,使沂河水东至灌河口入海。以后虽多次治理,直至建国后1951年开挖新沂河,仍保持由灌河口入海的形势。
沂源县田庄水库现在属于公开水域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属于。田庄水库建于1958年,总库容量1.35亿立方米,是县内水库之最。沂河四源在这里交汇,是沂源县最大的人工湖,全省大型水库之一。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庄水库和库区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田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库库区,是指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区,是指水库大坝以上徐家庄河、草埠河、大张庄河、南岩河、高村河水系所包含的区域。第三条 田庄水库所在地沂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保护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水质。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及水源保护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水库及水源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水库保护管理职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库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检举。第六条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第七条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一)水库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二百米至三百米区域、水库大坝北端北延三百五十米区域内为保护范围;
(二)副坝坡脚外五十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溢洪道边线外五十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边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大坝迎水坝坡、坝顶路面、防汛公路路面为管理范围;
(五)水库干渠两侧坡脚外四米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两侧坡脚外四米至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外五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七)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防洪水位线至水库校核水位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款划定范围内的重点地段设立水库管理和保护标志。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砂、采石、取土;
(三)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
(四)爆破、打井;
(五)毁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设备、设施;
(六)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
(七)擅自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八)防汛期间,在坝体及防汛道路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九)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十一)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十二)设置排污口,向水库及其渠道内排污;
(十三)在水体内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十四)从事畜禽、网箱养殖以及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及非法捕鱼等活动;
(十五)擅自设置游船码头及餐饮、经营摊点;
(十六)游泳、水上训练等水上活动(师以上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训练活动除外);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程序报批。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不得擅自采砂、采石、取土。